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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7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凡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忻爱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凡,忻爱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7912号原告:李凡,女,195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心,男,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忻爱国,男,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原告李凡诉被告忻爱国、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李凡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凡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   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方倩竹丁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