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海波、郭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海波,郭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98号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桃苑春晓)5幢商104号。法定代表人:刘其锋,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飞,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郭燕,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波、郭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颖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