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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王海波、郭燕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王海波,郭燕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98号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鉴湖景园(桃苑春晓)5幢商104号。法定代表人:刘其锋,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云飞,浙江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波,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郭燕,女,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市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波、郭燕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舍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颖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