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马素飞也与买文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飞也,买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265号原告:马素飞也,女,生于1994年6月1日,东乡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买家巷镇买家巷村中街**号。被告:买文龙,男,现年29岁,回族,文盲,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素飞也与被告买文龙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马素飞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素飞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马素飞也负担。审 判 长 马进录审 判 员 周 玲人民陪审员 马正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