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5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5民催1号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梁家村。法定代人:刘春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6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票面金额为叁万元整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淄博利豪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高俊梅人民陪审员于佳人民陪审员张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李小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