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王曙辉、周光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曙辉,周光辉,钱双荣,李菊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24执298号申请人:王曙辉,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周光辉,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钱双荣,男,汉族,1961年4月20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执行人:李菊粉,女,汉族,1965年8月17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本院在执行王曙辉申请执行周光辉.钱双荣.李菊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2016)云民再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财产申报令》,并决定将周光辉.钱双荣.李菊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8日被执行人李菊粉辱骂工作人员对其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并罚款1000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钱双荣的存款100000元。现申请人王曙辉还有100000元的债权未得到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忠文审判员 雷冲华审判员 李金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