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杨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8022号原告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80159464。法定代表人薄玉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金振,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剑,男,199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诉杨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33元,由原告重庆达誉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阔二◯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肖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