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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233号被执行人明江,男,侗族,1988年10月10日生,无业,住湖南省会同县。本院在执行明江犯盗窃罪被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明江在襄北监狱服刑(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通过调查和网络查控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和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