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明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4执233号被执行人明江,男,侗族,1988年10月10日生,无业,住湖南省会同县。本院在执行明江犯盗窃罪被处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明江在襄北监狱服刑(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通过调查和网络查控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竹溪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鄂032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和追缴违法所得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夏忠祥审判员 赵昌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启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