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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宏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尚华富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珑润凯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信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苏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197号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3号楼01-02门402室。法定代表人:周巍,董事长。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7层712、713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胡雅奇,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曹岚,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7层701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09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天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天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4层南部1608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宏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06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弘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04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1506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尚华富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1层1103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珑润凯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2层202-2-F。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房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13层南部1511号。法定代表团让你: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市苏北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9号七层702号。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泥湾*号海淀文化艺术中心地下*层**层***号**层。发定代表人:曹岚。被申请人: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2层202-2-C。法定代表人:胡雅奇。被申请人: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斗源饭庄北)。法定代表人:崔冲。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天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宏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尚华富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珑润凯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信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苏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天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宏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尚华富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珑润凯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信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市苏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08305.16元或查封相应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胡雅奇、曹岚、北京市苏北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京时代今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海雅实科技中心、北京安行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9808305.16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二、被申请人北京市福星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金联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市九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天泓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天天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宏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弘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合同编号为MSFL-2015-0910-V-HZ-ZGEDY-O02等六个《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出租车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申请人胡雅奇、曹岚、北京天成鑫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尚华富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珑润凯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房信实业有限公司以合同编号为MSFL-2014-5106-V-HZ-GQZY-O04等11个《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押的股权及孳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王褔元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