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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贇,别名:肖斌,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住梅江区。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梅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周贇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周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周贇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梅县区城东镇谢田回梅江区十甲尾住家,行驶至梅正路时,由于操作不当摔倒在地。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到现场处理事故,随后将周贇送到梅州客都骨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周贇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70.9mg/100ml。经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认定:被告人周贇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周贇被抓获的经过证明、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情况说明,证人李某琼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周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贇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贇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周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贇提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周贇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睿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