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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414喻侠与周国民、XX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国民,喻侠,XX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周国民,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丹,江苏艾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喻侠,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羽,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XX霞,女,194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再审申请人周国民因与被申请人喻侠、一审被告XX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5)秦民初字第38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国民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刘萍向被申请人的借款用于赌博而非夫妻共同生活,非夫妻共同债务,申请人不应承担刘萍向被申请人的借款17万元以及利息。2.申请人除了帮刘萍还赌债外,并无其他重大支出。女儿周昀出国的部分费用都是刘萍的妹妹刘兰为其支付的。而且被申请人先后借给刘萍两笔借款均超出了刘萍所说的日常生活所需,被申请人在借款时并未核实刘萍的借款理由,也未告知申请人,其也应对借款是否系刘萍、申请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负有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刘萍和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向被申请人举债的合意,申请人对刘萍的借款不知情,在申请人向其询问时,其也未告知。刘萍对申请人的借款用于还赌债,未用于家庭生活,申请人也没享受到借款带来的利益。在被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刘萍的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该笔借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系错误。4.申请人在一审判决上诉后不到庭,主要是刘萍自杀身亡,申请人心力交瘁。且申请人也征求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觉得没有充足的证据推翻原判决,也没有精力去过问。喻侠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刚才陈述的事实不属于新证据,在(2016)苏0104民初6998号案件(以下简称6998号案件)中都有相关的内容记载。该证据本身在(2015)秦民初字第3899号案件(以下简称3899号案件)审理中也进行了举证,只不过未被法院认可。2.对于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应当由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但时至今日,周国民都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刘萍有赌博的恶习,以及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3.3899号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未到位,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补充的事实根本不是所谓的新证据,就是为了浪费司法资源。而且申请人所说帮刘萍还赌债,并没有支出,无证据证明。4.被申请人对于3899号民事判决没有任何异议,该判决对于事实查明是清楚的,适用法律准确。但周国民在上诉后,经法院多次合法传唤,其因故不到,所以法院裁定按照周国民撤回上诉处理。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请求。周国民向本院提交的新证据为:1.2017年3月7日刘兰的证人证言。证明内容在6998号案件当中,法庭已经进行了审理。2.录音光盘及根据录音光盘整理的文字材料,共18页。该证据证明2013年7月23日,在南京市××路的蓝湾咖啡馆,周国民、刘兰、刘萍等,就刘萍欠款一事进行了协商,证明刘萍有赌博的恶习,而且欠下巨额债务。针对周国民提交的证据,喻侠质证认为,1.关于刘兰的证人证言,我们并不认可。在3899号案件中送达地址实际上是刘兰的地址,因为周国民把户口挂在了刘兰的户籍上,周国民在6998号案件中是说明过的。刘兰肯定知道3899号案件,但她并未出庭作证,所以申请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2.对于录音材料,该录音形成时间如果确实为2013年7月,3899号案件是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21日起诉的。如果录音形成时间为真,那是我们起诉在后,证据形成在前。而且在3899号案件开庭时对方也未提交,所以该证据也不属于新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一审判决后,周国民曾向本院提起上诉,后经本院两次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苏01民终4641号民事裁定,按周国民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周国民于2017年6月1日以有新证据为由对本案提出再审申请,并称新证据于2017年3月左右找到。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刘兰已作为证人在6998号案件中出庭作证,而6998号案件在2016年7月26日已立案受理,刘兰在该案中作证称,2013年7、8月左右刘萍即已告知其因赌博负债。周国民提交的录音证据形成于2013年7月。周国民称上述证据于2017年3月左右发现,与事实不符。周国民申请再审已超过六个月法定申请再审期限,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国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沈 通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