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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郑海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海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57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海峰,男,1972年2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塔河县,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海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日19时许,被告人郑海峰酒后驾驶黑M×××××号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哈尔滨市太平国际机场国际停车场行驶至国内候机楼后,驾车行驶至空港三路时被交通警察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郑海峰血液乙醇含量为156.63mg/100mi,超过规定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海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查获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郑海峰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医院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海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郑海峰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海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 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艳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