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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颜秀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颜秀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110国道529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鲍文臣。被执行人:颜秀安,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颜秀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6)内0121民初83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民事判决书(2016)内0121民初836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