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与乔丰科技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乔丰科技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李郎路一号兆驰创新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272966X。法定代表人:顾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丰科技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西坑社区谭面路7号、8-3号,组织机构代码:618827552。法定代表人:刘海杜。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广东卓建(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乔丰科技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7民初67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上诉人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被上诉人采用送货上门的方式交付货物,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将货物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才能视为履行完合同义务,即上诉人接收货物的地点才是合同履行地,而当时上诉人所在地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鹏洲工业区A栋。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知,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接收货物的地点,因此本案应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溯审 判 员 唐林波代理审判员 陈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房依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