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龚光磊、罗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光磊,罗彬,董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龚光磊,男,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罗彬,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广水市。被执行人:董艳宏,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广水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楚信证字第2942号执行证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彬、董艳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罗彬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还款本金1815846.56元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算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利息为181584.66元);二、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罗彬、董艳宏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20583元、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1000元,共计2020514.22。但被执行人罗彬、董艳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罗彬、董艳宏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2020514.2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