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2执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红娟、罗金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娟,罗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22执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红娟,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被执行人:罗金海,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红娟与被执行人罗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出对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浙092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生效。审 判 长 李信平审 判 员 朱立军审 判 员 欧海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