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彭飞与哈尔滨市金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飞,哈尔滨市金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8民初1276号原告彭飞,女,1987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哈尔滨市金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法定代表人刘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飞诉被告哈尔滨市金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飞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彭飞负担。审判员 冯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