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晓伟与被告蔡明仁、张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伟,蔡明仁,张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1民初2798号 原告:孙晓伟,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蔡明仁,男,54岁,汉族,住前郭县。 被告:张会义,男,52岁,汉族,住前郭县。 原告孙晓伟与被告蔡明仁、张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晓伟诉称:2014年8月9日,蔡明仁借我3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张会义是担保人。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来法院要求蔡明仁、张会义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蔡明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晓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本院退还给孙晓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