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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2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晓伟与被告蔡明仁、张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伟,蔡明仁,张会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C}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1民初2798号 原告:孙晓伟,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告:蔡明仁,男,54岁,汉族,住前郭县。 被告:张会义,男,52岁,汉族,住前郭县。 原告孙晓伟与被告蔡明仁、张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孙晓伟诉称:2014年8月9日,蔡明仁借我3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枚,张会义是担保人。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诉来法院要求蔡明仁、张会义偿还借款及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蔡明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晓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本院退还给孙晓伟。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 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惠玉田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翠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