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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兵文与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兵文,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060号申请人:陈兵文,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邓兵,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陈兵文与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兵文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邓兵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XX村XX巷XX号的两套价值共计380000元的房屋[不��产权证号:鄂(2017)郧西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鄂(2017)郧西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予以保全。陈兵文于2017年7月24日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购买了38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兵文申请对邓兵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东营村何(河)东巷20号的两套房屋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兵所有的坐落于郧西县城关镇XX巷XX号X幢XX,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郧西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85.16㎡的房屋及郧西县城关镇XX巷XX号X幢XX,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郧西县不动产权第XXXXX号、建筑面积92.06㎡的房屋各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二、被申请人邓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被申请人邓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大彬��判员张一君人民陪审员  李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雷 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