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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小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3106号原告: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廷全。被告:张小林,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廷全佳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沥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