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某1、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1,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1,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理人:林某2,男,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林某1的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某,女,197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林某1因与被上诉人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414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显示上诉人林某1的住址为佛山市禅城区南北大道8座606房。现上诉人林某1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佛山市南海区,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