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8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春芬与潘自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芬,潘自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141号原告:李春芬,女,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潘自忠,男,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芬诉被告潘自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芬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和解为由表示将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小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宓旭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