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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15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朱飞翔与叶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飞翔,叶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5336号原告:朱飞翔,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叶文杰,男,199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被告父亲),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飞翔与被告叶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7月28日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飞翔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人民币1831元(原告朱飞翔已预付),由原告负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33元(原告朱飞翔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6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