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224号罪犯邓杰,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吴刑初字第0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2年4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6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532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邓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2016年8月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变更),2017年2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邓杰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邓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