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1执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国辉申请执行李喜连、谷传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辉,李喜连,谷传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1执1669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辉,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李喜连,女,1960年7于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谷传运,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李国辉申请执行李喜连、谷传运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国辉于2016年9月2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其法定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继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祁永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