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4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承龙与刘昌、陈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承龙,刘昌,陈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181号原告:高承龙。被告:刘昌。被告:陈丽英。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承龙诉被告刘昌、陈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小堂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赵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