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2民初2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高承龙与刘昌、陈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承龙,刘昌,陈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02民初2181号原告:高承龙。被告:刘昌。被告:陈丽英。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承龙诉被告刘昌、陈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宣判之前提出撤诉申请,且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承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任小堂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赵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