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贺占杰、周永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占杰,周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贺占杰,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永松,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贺占杰与周永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