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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贺占杰、周永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占杰,周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贺占杰,男,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永松,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贺占杰与周永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秀刚代理审判员  宗 帅代理审判员  徐建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