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2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穆斌华与安海兵、安海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斌华,安海兵,安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244号申请执行人:穆斌华,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安海兵,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被执行人:安海军,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穆斌华与被执行人安海兵、安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安海兵、安海军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穆斌华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7250元,本院以(2017)甘0982执244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海兵、安海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逾期未履行。后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就(2017)甘0982执244号和(2017)甘0982执279号两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安海军在2017年7月18日给付执行款5000元,2017年12月1日前给付执行款35000元,下剩执行款申请人穆斌华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强制执行亦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26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武 艾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郝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