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志达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绍兴县志达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陈文正,黄丽,曾兵远,魏刚,龚艳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以北兴银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4412606-0。代表人:高浩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志达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0352-6)。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阮三村。法定代表人:陈文正。被执行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39295-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兴滨路。法定代表人:陈关定。被执行人: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5863271XW)。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金柯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淼鑫。被执行人:陈文正,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黄丽,女,198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曾兵远,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魏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执行人:龚艳洪,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轻纺城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志达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陈文正、黄丽、曾兵远、魏刚、龚艳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款项2463168.19元及利息,另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15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叶国民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志达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陈文正、黄丽、曾兵远、魏刚、龚艳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曾兵远名下位于柯桥区纬一路住商楼3幢601室房屋、迪扬路华联国际商贸城5幢E22号房屋和碧水金柯小区13幢103室房屋、被执行人龚艳洪名下位于柯桥区鉴湖村华宇镜水苑8幢301室房屋和被执行人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八九丘2幢、3幢等房地产均已另案查封、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本案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志达电器有限公司、绍兴县新士化工助剂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飞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陈文正、黄丽、曾兵远、魏刚、龚艳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8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震兴审判员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银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