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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文伟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6刑初67号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伟,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1月1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20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5日经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伟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陈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项文学、丁皓月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孙梦林担任记录。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文伟将自己位于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渫阳路祥和楼的房屋抵押给湖南省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贷款20万元。2010年10月23日,文伟通过朋友覃某某找到覃某某的徒弟龙某借款9万元,被告人文伟与龙某签订了借条,龙某父亲龙某某要求有担保人及抵押。被告人文伟将自己之前根据真的证件伪造的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龙某作为抵押,约定2011年4月15日还清,覃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文伟前妻李某某还清20万元的贷款后取得房产证并在次日过户给其父亲李甲某。2011年5月份,被告人文伟电话无法接通,下落不明。覃某某将被告人文伟抵押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拿到石门县房管局查实为假证。覃某某作为担保人向龙某还清借款。2015年11月19日,被告人文伟在长沙市芙蓉区南阳街的出租房内被抓获。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文伟给覃某某还款1万元,并达成四年分期付款10万元的借条。2016年11月被告人还款2万元。覃某某对其表示谅解。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害人龙某、覃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借条、伪造的房产证、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文伟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已退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文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文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已将骗取款项还清,并提交了相应的收条。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文伟将其位于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渫阳路祥和楼的房屋抵押给湖南省石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贷款20万元。2010年10月23日,文伟通过朋友覃某某找到覃某某的徒弟龙某借款9万元,被告人文伟与龙某签订了借条,被告人文伟将自己之前伪造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龙某作为抵押,约定2011年4月15日还清,覃某某作为担保人签字。2011年4月19日,被告人文伟前妻李某某还清20万元的贷款后取得房产证并在次日过户给其父亲李甲某。约定还款期限到后,被告人文伟隐匿拒不还款。覃某某作为担保人向龙某还清借款。被告人文伟被抓获归案后与覃某某达成还款协议,覃某某对其表示谅解。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文伟已还清全部诈骗款项。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10日月份,文伟找他借钱,他父亲要求有担保人,他师父覃某某出面担保,文伟以房产证作为抵押,他才借给文伟9万元,2011年4月15日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文伟一直未还钱,5月份后,文伟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后他打李某某的电话,李某某就说已与文伟离婚,抵押的房子已转到其亲戚名下,文伟的房产证实假的,后到房管局了结,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文伟名下的房子已转给他人,房产证等是伪造的。覃某某作为担保人,就将被骗的钱还给了他。2、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证明2010年10月份,文伟找龙某借钱,用自己的房产证、国土使用证原件给龙某作抵押,他作为担保人,龙某借给文伟9万元,约定2011年4月15日还清。还款期限到后,他和龙伟都打不通文伟的电话。后来他替文伟还了借款。龙某把文伟借钱时作抵押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他,他拿着文伟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到石门县房管局去问,房管局的工作人员说是假的,并且文伟在2011年4月份的时候已和李某某离婚,房子已转给他人。后他已将文伟骗龙某的钱已还给龙某,龙某被抓后给他写了10万元的借条,文伟已把10万元还清。3、证人龙某某的证言,大概五六年前,覃某某说其朋友文伟找龙某借9万元钱,他就要覃某某担保,文伟用房产证抵押,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文伟的电话就一直打不通。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与文伟于2010年离婚,在离婚之前文伟将在人民医院祥和楼的房子已抵押给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她自己出钱将文伟的贷款还清,房子才赎回,过户给她父亲李甲某。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文伟抵押给龙某的房产证系伪造。6、文伟写给龙某的借条,证明被告人文伟向龙某借款9万元,文伟将房产证和国土使用权证做抵押的事实。7、抵押合同、借款合同、物资抵押贷款登记簿、他项权证、石门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信息摘要,证明2008年6月13日,被告人文伟向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用其祥和楼的房屋作为抵押,后该房屋还清贷款后过户给李甲某。8、伪造的房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文伟抵押给龙某的房屋产权证系伪造,文伟抵押给龙某的国土使用权证在石门县国土资源局并无相关档案资料。9、文伟写给覃某某的借条、覃某某出具的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文伟已还清诈骗款项,覃某某对文伟表示谅解。10、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证明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文伟系抓获归案。11、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明各自的身份信息。12、被告人文伟的供述,证明2008年他把位于石门县楚江街道观山社区渫阳路祥和楼的房屋抵押给石门县农村信用社城郊信用社,贷款20万元,2010年下半年时,他因做生意急需要钱,就找覃某某担保,向龙某借款9万元,他给龙某打了借条,并将伪造的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给龙某,2011年他就跑了,直到被抓,切断了与所有人的联系。全案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提供伪造的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作抵押,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伟犯诈骗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伟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文伟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文伟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项文学人民陪审员  丁皓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梦林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