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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宋文斌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斌,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001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斌,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李一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宋文斌与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现因该财产已拍卖,且拍卖款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大连步云山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家兴审判员  孙学新审判员  周文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炎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