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1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范仲秋申请执行张春梅 潘桂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仲秋,张春梅,潘桂琴,张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1028号申请执行人范仲秋,男,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被执行人张春梅,女,196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兴隆泉小区。被执行人潘桂琴,女,194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兴隆泉小区。被执行人张冰冰,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黄山市。申请执行人范仲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协助将房屋过户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林甸县西北街王仔花园12#楼,丘地号1-10-1-4-63,建筑面积124.48平方米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给范仲秋名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