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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谭洪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381号本院于立案执行申请袁小鸿与邱标明、谭洪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被执行人邱标明、谭洪飞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11416元,承担执行费3071.24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211416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嘉书记员 曾宜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