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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炳锋与潘云、张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炳锋,潘云,张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吴炳锋,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潘云,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永,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662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潘云、张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吴炳锋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经申请执行人吴炳锋申请,2017年1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潘云、张永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9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6月26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21日查封潘云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苏N×××××小型汽车(未能实际扣押),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赵 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