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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树发与王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发,王金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578号原告:刘树发,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王金洋,男,30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刘树发诉被告王金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王金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刘树发负担。审判长  王立光审判员  宋 建审判员  吴 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林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