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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江西宁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新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宁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赖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宁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城南一路1号。被执行人赖新生,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本院在执行宁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赖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新生、李连秀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俊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邓育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