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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麻青军与于全、代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青军,于全,代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296号申请执行人:麻青军,男,53岁,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于全,男,44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代丽华,女,35岁,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26民初4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青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全、代丽华偿还欠款810000.00元及诉讼费59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于全、代丽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房产登记情况、土地登记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持有有价证券情况,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多次赴其户籍地、居住地执行,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志审判员 刘显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