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宏达助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宏达助剂有限公司,乔秀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8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阳平路与园中路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5661963644。法定代表人:乔秀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江,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贵宾,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宏达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西环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060426590。法定代表人:高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飞,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乔秀文,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经理,现住河北省大名县。上诉人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宏达助剂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乔秀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850.00元,减半收取1925.00元,由上诉人大名县旭阳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坤明审 判 员 禚慧聪审 判 员 孙德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车俊鹏书 记 员 徐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