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勇、林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勇,林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23号申请人:邓勇,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林枫,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邓勇与被申请人林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邓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申请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勇撤回保全申请处理。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