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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邓勇、林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勇,林枫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423号申请人:邓勇,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林枫,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人邓勇与被申请人林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申请人邓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申请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申请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邓勇撤回保全申请处理。审判员  罗爱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