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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发禹、胡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发禹,胡立星,张广堂,胡荣康,胡荣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2065号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建设南路42号。法定代表人:胡爱东,系该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广(特别授权),男,系该单位诉讼管理办公室主任。被告:张发禹,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胡立星,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广堂,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胡荣康,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胡荣县,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发禹、胡立星、张广堂、胡荣康、胡荣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嘉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新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