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日照市岚山区飞扬汽修厂与魏本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市岚山区飞扬汽修厂,魏本峰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756号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飞扬汽修厂,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车庄村。经营者:牟进军。被告:魏本峰,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巨峰合云兽药销售)巨峰政府南500米路东。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飞扬汽修厂与被告魏本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日照市岚山区飞扬汽修厂诉称,2015年7月9日被告将自有的长安之星车送至原告汽修厂修理,车辆修好后被告支付原告450元,尚欠2290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修理费2290元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魏本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草岭前村210号,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莒南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修理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修理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修理行为所在地。本案中车辆修理厂位于日照市岚山区安东卫街道,故本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魏本峰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魏本峰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心洁审 判 员  李希林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