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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蒋挺、夏伟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挺,夏伟堂,沃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蒋挺,男,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被执行人夏伟堂,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沃雪珍,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泗县。申请执行人蒋挺与被执行人夏伟堂、沃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20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夏伟堂、沃雪珍的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夏伟堂、沃雪珍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902执恢1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