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刘卫东、周生琼与陈君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东,周生琼,陈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72号申请执行人:刘卫东,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周生琼,女,汉族,生于1966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陈君德,男,汉族,生于1952年8月27日,住四川省宣汉县。申请执行人刘卫东、周生琼与被执行人陈君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君德未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22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君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X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牟红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