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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美与李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李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428号原告马美,女,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李永峰,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马美与被告李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马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美撤回对被告李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马美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