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马美与李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美,李永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428号原告马美,女,194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被告李永峰,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马美与被告李永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马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美撤回对被告李永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8元,由原告马美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