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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如英、林新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如英,林新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罗如英,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林新添,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如英与被执行人林新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新添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如英案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2月13日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且进行入户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新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标的20000元及利息暂未执行到位。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胡  学  华审判员 陈  锦  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赖飞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