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徐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81民初594号原告:谢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7日双方合伙开设碧波庭经络养生会所,2016年9月25日双方协商原告退伙,退伙时约定被告退还原告共计人民币111500元,约定在2016年10月20日之前全部退还,至今被告还剩20000元未按协议退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该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向法院起诉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项2万元。被告徐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庭提交了如下证据:《碧波庭经络养生会所合作经营合同书》、投资款收据、退伙还款《协议》、退伙款收据。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且与本案相联,能够达到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27日双方合伙开设碧波庭经络养生会所,2016年9月25日双方协商原告退伙并签订协议,由被告退还原告共计人民111500元,约定在2016年10月20日之前全部退还给原告,2016年9月25日协议签订时,被告向原告支付11500元,2016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元,被告还通过转账和支付宝向原告支付60000元,至原告起诉时止,被告已退还原告投资款项共计91500元,余款20000元未退还。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9月25日签订退伙《协议》,且被告在协议签订后陆续退还原告915000元,足见退伙《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约定在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20日之间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111500元,被告在协议约定退还期限内共计退还原告91500元,余款20000元未退还,原告要求被告退款20000元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某某退还原告谢某某投资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晶华审 判 员  谢任群人民陪审员  李桂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功礼校对责任人:谢任群打印责任人:刘功礼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