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静、杜亚倩等与郑雅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静,杜亚倩,郑雅萍,王江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3064号原告:戴静,女,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杜亚倩,女,195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姜华珍,浙江开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原告戴静、杜亚倩与被告郑雅萍、王江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静、杜亚倩之委托代理人姜华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雅萍、王江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静、杜亚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郑雅萍、王江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883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44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郑雅萍与被告王江荣系夫妻关系。原告戴静、杜亚倩分别是戴水江的女儿和妻子,戴水江于2017年3月23日病故。二被告因经营需要自2008年起多次向戴水江借款。后经结算,被告郑雅萍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12月23日、12月27日、12月28日、2016年3月2日向戴水江出具了82600元、118000元、8350元、35400元、43980元的借条(其中2016年3月2日的43980元以欠条形式出具)各一张,在前四份借条中双方均约定了归还期限和利息结付方式等内容。上述288330元借款,虽经原告催收,但被告借故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系原件,且与原告庭审中所述事实相关联。被告未到庭参加应诉,应视作被告失去对事实和证据的抗辩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了借款,被告理应承担还款之责。原告诉讼请求合理,本院可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雅萍、王江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戴静、杜亚倩借款本金2883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2443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2元(已减半),由被告郑雅萍、王江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