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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军辉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军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督9号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文贇,广东商达(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军辉,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住址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个人小额消费贷款合同注明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633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乐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