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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保珍洗涤商行与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王锡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保珍洗涤商行,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王锡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1435号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保珍洗涤商行。注册号:220XXXXXXXX1680.经营者:王开环,女,汉族,1969年3月31日生,住吉林省江源县砟子镇牙泡街三委*组。身份证号:×××。实际经营者:王开芝,女,汉族,1971年12月16日,住白山市八道江区红旗街东十七委*组。身份证号:×××.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系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战波,系投资人。被告:王锡斌,原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实际经营者,住白山市。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保珍洗涤商行诉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王锡斌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山市浑江区山货市场保珍洗涤商行撤回对被告白山市金世池典商务宾馆、王锡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颜沛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