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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5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耀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耀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520号原告: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路南侧欧陆经典花园16#综合办公室三层。法定代表人:马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华,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璐,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耀民,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耀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银川万福人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申建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丹书 记 员 薛 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