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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执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彦玲 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2执151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庞思华、杨天河、杨柳善、杨瑛与被执行人陈彦玲、杨子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彦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彦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关注公众号“”